1998年2月,欧盟向来自中国内地的草甘膦实施反倾销措施。2003年,受欧盟草甘膦反倾销措施影响的新安化工向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但欧洲委员会以中国政府拥有新安化工的股份为由,拒绝有关申请。欧委会认为,中国政府拥有新安化工股份,足证该公司的市场策略受到中国政府干预。其后,新安化工向欧盟普通法院提出诉讼,反对欧委会的决定。法院裁定新安化工胜诉,其后欧盟理事会向欧盟法院上诉。
不过,欧盟法院认同普通法院的裁决,并驳回欧盟理事会的上诉。欧盟法院指出,虽然中国政府拥有新安化工的部分股权,但不足以证明该公司在市场经营上会受到中国的重大干预。更重要的是,欧盟基本反倾销政策并无表明,所有种类的国家干预行为均有碍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 预料欧盟法院的裁决将大大改变欧盟对中国内地国有企业的态度,而被指向欧盟顾客以低价销售产品的中国内地出口商也会获欧盟从轻法落。
现时,很多由中国政府控制的公司都不愿在反倾销个案中向欧盟申请市场经济待遇,他们恐怕欧盟把国家控制与国家干预混为一谈,拒绝有关申请。原则上,上述裁决有助中国内地公司在日后的反倾销个案中作出自辩,以表明公司是以自由市场条件运作。
欧盟法院指出,上述案件对欧盟与多个新兴国家如中国内地日后的贸易关系十分重要。这些新兴国家正由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但仍然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
中国内地已多次要求欧盟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并指出过去10年国有企业在中国内地经济的重要性已大大降低。事实上,2004年,国有企业占中国内地整体固定资产投资接近60%,于2011年已减少至36%。国营企业的工业产出比重亦从1999年的80%稳步缩减至2011年的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