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花(化名)穿着高跟鞋,去商场购物,不小心被红地毯绊倒,跌出个十级伤残。这地毯是一家珠宝店铺设在商场通道上的,于是,阿花把珠宝店和商场的管理方百货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约10万元。昨日,记者从蓬江区法院获悉,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珠宝店经营者赔偿阿花人身损害损失7万多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原告被绊倒“很受伤”
阿国(化名)在市区某百货公司租赁商场内52平方米的区域经营金行。今年2月14日,为了在“情人节”营造氛围以吸引顾客,他在珠宝店举行宣传活动,并在店铺前方的公共通道铺设了红地毯。
当天下午5时左右,经过一天的使用,地毯的边缘部分松脱,途经此处进入商场购物的阿花因此被绊倒,双手受伤。事发后,阿花被阿国及商场的员工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侧桡骨小头粉碎性骨折及右侧桡骨小头骨折。经司法鉴定,认为阿花的伤残等级属二项十级伤残。
珠宝店和百货公司
“很无奈”
在庭审中,珠宝店经营者阿国答辩称,铺设的地毯是在百货公司的公共通道上,已经超出自己承租的地域范围,且铺设地毯是经百货公司允许的,自己不应该是直接的侵权人,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共地域的管理责任是由百货公司负责的,造成原告的损害赔偿问题应该由百货公司承担。原告并不是珠宝店的顾客,而是百货公司的顾客。
被告百货公司对自己作为被告一事感觉很无奈,其答辩称,原告自己走路不小心导致事故的发生,她自己应该对此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百货公司应该不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小部分责任。事故发生后,百货公司协助将原告送到医院,并先行垫付原告的住院费、护理费、药费等合计2.67万元。
百货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商场的公共通道,但是,造成原告摔倒的主要原因是珠宝店经营者阿国铺设的地毯不牢所致,其在公共通道铺设地毯,是为了增添气氛,从而达到招揽更多的顾客到其店铺消费的目的,其有可能从此行为中获取利益。阿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阿国应当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应负60%的责任。
被告百货公司作为商场的管理者,在本次事故中没有对顾客尽到警示提醒的义务,对珠宝店铺设地毯后松脱的情形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和整改,其也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负担20%的责任
原告阿花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穿着比较高跟的鞋子的情况下,在商场购物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危险注意不足,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自负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