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浙江检验检疫局与质监局执法稽查大队联合开展打击使用“黑心棉”生产出口地毯专项行动,一举查获使用“黑心棉”生产的出口地毯及朝拜毯成品96994条、地毯半成品170卷又2000片、黑心棉原料143卷。作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口打假工作组的组长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积极转变职能,在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摸索出了一条自己的路子。
奇兵突击显成效
8月26日上午,B地毯有限公司的几条生产线正运行如常。突然,只听工厂门口传来一阵刹车声,4名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从稽查车上鱼贯而下,飞快地向厂区内奔去。保安一看,试图上前阻拦,其中一名执法人员亮出执法证,严肃地说:“我们是浙江检验检疫局和质监局的执法人员,请你配合我们的稽查行动!”这时候,又有一名男子迎面而来,一边递烟一边说:“你们好,你们好,大家辛苦啦,先到办公室喝杯茶吧!”稽查人员丝毫不为所动,径直进入生产车间。
只见车间的机器还在运行着,靠墙堆放着大批地毯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走进一看,这些原料棉颜色不纯,夹杂有纱头和碎布,摸起来粗糙无弹性且一撕就断。一位稽查人员掏出打火机点燃了一小团棉絮,立刻就散发出非常刺鼻的气味。经验老道的稽查人员当即断定这些就是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即俗称的“黑心棉”。
众所周知,使用“黑心棉”会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黑心棉”中短棉絮超标,容易穿透棉产品面料而飘浮在空中,被人体吸入后可能诱发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用纤维性工业废料制成的棉制品未经严格消毒处理,很可能成为细菌的温床,人的皮肤接触后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刺激,轻则出现红色斑点、感觉瘙痒,重则会导致牛皮癣等皮肤顽疾,甚至产生中毒反应。稽查人员立即对涉嫌使用“黑心棉”原料生产的46638条地毯、53卷地毯半成品以及96卷黑心棉原料实施了现场查封,并按GB18383-2007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进行了抽样。经调查,B公司使用的“黑心棉”原料仅以0.65元/斤的价格购入,其生产的“黑心棉”地毯均根据外贸订单生产后出口。
借力借机求突破
奇兵突击显成效,这却并非偶然,而是浙江检验检疫局与地方职能部门建立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协作机制的成果。稽查行动的前一晚,参加行动的浙江检验检疫人员与质监局执法稽查大队召开碰头会,部署打击使用“黑心棉”生产出口地毯专项行动的具体工作。行动当日,两局组成3个调查小组,兵分三路赶赴初步确定的7家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一举查获使用“黑心棉”生产的出口地毯及朝拜毯成品96994条、地毯半成品170卷又2000片、黑心棉原料143卷。
浙江检验检疫局在辖区内与各部门联动执法的成功案例不在少数。今年3月,浙江检验检疫局与浦江县政府及相关地方部门联合互动,轰轰烈烈地开展了出口“黑心棉”制品专项整治,“地毯式”检查相关企业1311家,查封关停企业122家,封存扣押废旧服装等劣质原料及再加工纤维85吨、沙发垫45163片、绗缝被三件套1070套、绗缝拖鞋2000双,移送案件至工商部门37起、消防部门48起、安监部门3起、其他行政执法部门14起,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1起,刑事拘留4人,查处治安案件1起,行政拘留1人,合力形成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生产行为的高压态势。浙江检验检疫局探索建立的出口打假协作机制与输非商品检验监管工作创新机制、出口打假举报机制一起成为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最坚实的三大制度基础。
作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口打假工作组的组长单位,浙江检验检疫局在大幅削减出口商品法检目录的大背景下,对做好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摸索出了一条自己的路子。正如俞一江副局长在2014年全国打击出口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会议上所说:“总结近年来的出口打假工作实践,使我们对打假工作有了新的认识,那就是打假工作必须借力、借机,找准着力点。借力是指立足地方发展,广借政府、职能部门、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社会舆论、群众举报等多方面之力,掌握实情,发现线索,打击行业性、区域性出口假冒伪劣行为;借机是指借装运前检验、监督抽查、出口商品质量追溯调查等工作之机,努力提高不合格检出率,善于从中发现制假出假线索,善于分析深层关联关系,追根溯源,揪出大案要案。”
两法衔接追责任
打击使用“黑心棉”生产出口地毯专项行动圆满收官后,浙江检验检疫局对涉案的7家企业分别进行了处理。其中,3家企业涉案货值较大,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已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现公安机关已立案处理。其余4家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35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随着执法稽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的快速发展,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屡屡查获大案要案,两法衔接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仅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通过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联系,还可以借助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力量,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各类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做好两法衔接工作意义重大。
首先,要在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实务中树立两法衔接的意识。要掌握刑法规定的与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有密切关系的罪名,了解公安机关关于每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多自查自问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要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该移送不移送或者逾期移送的法律责任。如果两法衔接意识淡薄,不绷紧这根弦,不但会让一些涉嫌犯罪的违法者逃避应当承担的责任,更有可能因为“以罚代刑”、“该移未移”等履职不到位问题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其次,建立健全两法衔接相关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咨询制度。平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二是建立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对案情重大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参与配合案件调查,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收集、固定证据。公安机关的提前介入不但可以按照更规范、更严格的要求收集证据,避免行政证据转化成刑事证据时的一些问题,也有助于震慑违法案件的当事人,以便案件调查的顺利开展。三是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进一步研究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第三,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做好专业咨询解答工作。由于检验检疫工作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检验检疫部门移交的案件对于公安机关来说属于较为少见的、新型的案件。移送案件中涉及的许多专业性问题,例如“黑心棉”案件中涉及的出口商品质量评定依据等问题需要检验检疫部门作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