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毛巾企业诉称,他们公司是生产毛巾专业厂家,从1996年起注册了商标,2004年成为驰名商标。去年11月以来,他们发现武进一些超市销售假冒的该品牌毛巾,于是先后到上海华联超市泰村店、邹区世纪华联超市等店里取证,并请公证人员公证。
原告代理人说,公司生产的正牌毛巾,上面一个美丽的“丽”字,只要用强光一照,“丽”字两个点变红了。那些假冒厂家的不知道这个防伪技术,更不会做。所以这个就是鉴别真伪的标志。法庭上,原告代理人现场做了演示。“而这种假毛巾质量很差,一洗就退色了,还掉毛。”
原告方认为,华联超市泰村店等4家超市,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于是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产品,并赔偿侵权损失20万元。
4名超市经营者表示,他们也很无辜,因为这些毛巾从正规的供货商采购来的,进货价格与该品牌毛巾正品销售价格基本一致,因此并不知道进的是假货。
“进价基本上在10元左右,而销售也只是十几块,除去物流、人力等成本,盈利也仅仅为几元钱。如果答辩人明知该批货物是假冒产品,不可能为了这几元钱去干违法的事情,而且销售这个假冒伪劣产品,对我超市名声也有损害。”一位超市经营者承认自己进货时把关不严,但他同时提出,即使毛巾是假冒的,厂家也应该去找供货商和生产商,查清楚侵权商品的来源,从源头上杜绝假货上市。
但原告表示,针对假冒侵权商品,他们公司一方面打击制假源头,另外对市场销售的侵权商品也要打假,一旦发生批发、零售商涉嫌售假,就提起集体诉讼,进行索赔。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但同意庭后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