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薛伟成和总裁薛伟斌在协议股份转让前持有罗莱家纺股份分别为55%和45%,而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比重高达26.97%。参与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家庭成员已签署了《非一致行动人声明》。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的解释,“一致行动人”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公告中,公司列举了当事人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证据材料,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四人虽为实际控制人薛伟成的晚辈,但彼此年龄差距悬殊,生活工作环境差异较大,四人均已形成了自己对事物独立的判断和认知能力。
公告认为,薛晋琛为实际控制人薛伟成与前妻之子,双方当时约定薛晋琛由其母亲抚养,本人一度随母亲姓。实际控制人此次将部分财产划转至薛晋琛名下,实际上也是对子女感情和经济方面的补偿。
薛骏腾和薛晋琛长期在国外大学学习深造,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王辰参加工作多年,此次对她的股权转让主要出于对其在婚姻关系方面的利益保障。薛剑峰是南通一家公司的股东和总经理。他们无论从生活上,还是经济上,均完全独立自主,并不依赖于实际控制人。
值得注意的是,今日罗莱家纺公布了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其认为投资控股、薛伟成与薛骏腾、薛晋琛、王辰、薛剑峰之间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