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集资金,黄某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并恶意透支信用卡,通州法院以犯骗取贷款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判决其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黄某在通州川姜镇经营一家布艺经营部。2012年3月,黄某在隐瞒其贷款真实用途的情况下,以其妻管某的名义,向海门某银行提供向朋友蔡某购买棉布的虚假购销合同等资料,后海门某银行向黄某发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至蔡某账户,还款期限至2013年3月10日。当日,黄某将上述贷款用于归还其向他人借款。贷款到期后,未能还款,被诉诸法律。后因
黄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2日裁定中止审理。
2012年3月23日,黄某以同样的方式向通州某银行申请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获得贷款80万元,还款期限至2012年12月10日。上述贷款到期后经通州某银行多次催收,未能收回。
此外,2011年4月底至2011年8月23日,黄某先后在五家银行申领了5张信用卡。2012年7月后,黄某在没有继续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上述5张信用卡透支消费,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00多万元。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截至案发,上述5张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125万余元。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黄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黄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合计本金人民币104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均应予惩处。黄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据黄某归案后的态度判决黄某犯骗取贷款罪、信用卡诈骗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并继续向黄某追缴所骗得的贷款计人民币280万元及信用卡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104万余元,发还各被害单位。
【案例意义】
近年来,通州法院受理的涉信用卡民事案件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有的银行片面追求高发卡量,对信用卡办理把关不严,部分申请人资信差;银行之间允许信用卡申请人多头申请,一人持多卡现象普遍,造成有的申请人以卡养卡,“拆东墙补西墙”还银行欠款的现象,从而导致信用卡欺诈风险增加;同时,申请人的法律意识、合同意识不强,透支后不及时主动还款,也是造成信用卡纠纷增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