绒线是以毛、绒、化学纤维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供手工或针织机编结的多股线,是一种重要的纺织产品和大众喜爱的日常消费品。随着近年来一些新型纤维的开发和纺织技术的不断提高,使绒线类产品的品种、花式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但是,绒线市场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也较为普遍,给整个绒线行业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纤检部门接待的绒线产品质量投诉案例显著增加,为此江苏省连云港市纤维检验所于2012年5月至7月期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了一次绒线质量专项执法检查,共检查了9家绒线销售单位,抽检了15个批次绒线产品,检查结果显示合格率仅为33.3%。
存在问题及不合格原因分析
1.标识不合格现象严重。GB5296.4《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中规定各类纺织品必须标有中文厂名、厂址、产品合格证、成份含量、执行标准等内容,凡是缺少其中一项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本次抽查中因上述内容标识不齐全而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的占26.7%。
不合格原因分析:绒线经营者在进货时把关不严,未严格履行法定的进货验收制度,由于消费者不了解纺织品标识相关强制性要求,在选购时过分关注花色、款色,而对标识内容和内在质量没有深入了解,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茫然不知。甚至有个别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往往都是自认倒霉,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是认为勉强可以使用就行了,这无疑给不法分子创造了条件,给他们大开方便之门。
2.成份含量与标识不符问题突出。绒线原料的成分含量体现绒线的材质,也是消费者选购时的重要依据,是判断商品是否“货真价实”的主要内容。然而,从本次抽检反映的问题看,成分含量方面的问题最突出。15个商品绒线中,有6个商品的成分含量与标识不符,占所抽检产品40%。例如:某品牌绒线成分含量厡标识为:山羊绒98%,抗起球羊绒2%,而实测含量为羊绒9.3%、羊毛12.1%、兔毛46.4%、聚酰胺纤维18.9%、粘胶纤维13.3%;另一品牌绒线成分含量厡标识为:精纺雪貂绒97%、优质羊绒3%,而实测含量为;羊绒13.8%、羊毛19.1%、兔毛20.3%、其它动物纤维4.7%、聚酰胺纤维22.5%、粘胶纤维19.6%。
不合格原因分析:一方面由于生产经营者法制观念淡簿,质量意识不强,对国家标识技术规范了解较少,他们认为只要产品有市场,其它什么都无所谓。另一方面是因为部分生产经营者受利益驱动故意生产以假充真绒线产品。近年来由于山羊绒原料价格一路上涨,有些企业在羊绒中掺入细羊毛、兔毛甚至化学纤维等,借以降低其制作成本。由于有些动物纤维外观形态与山羊绒类似,性质相近,通过眼观手摸的方法难以区分,普通的消费者根本区分不了,所以一些不法厂商大赚昧心钱。
对规范绒线类产品质量的建议
1.对生产者的建议。一是企业要想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首先要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管理素质,牢固树立企业是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必须从修身开始,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加强对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才能不断提高企业经营者的管理能力,通过强化管理来增加企业竞争力。二是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产品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企业全体人员必须树立以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可耻,生产优质产品为荣的思想,加强生产过程的内部质量管理,把好原料进货质量关,确保不合格原料不流入下道工序,产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严格按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2.对经营者的建议。一是严把进货渠道关,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营者应从有质量保证的正规生产厂家进货,进货时检查绒线外包装是否标明厂名、厂址、品号、成分含量、等级、公定回潮湿、公定重量、执行标准等,并索要厂家检验报告。
二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出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另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销售单据。
三是经营者除了对绒线外观标识检查外还应对绒线内在质量进行查验。进货时可以做一些简单的鉴别方法,用燃烧法鉴别纯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对多组份混纺纤维可以送当地纤维检验部门检验,杜绝不合格绒线流向市场。
3、对监管部门的建议。一是充分发挥纤检部门的优势。纤检部门不仅担负纤维质量行政执法职能,同时也肩负着纤维质量管理和检验的职能,纤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充分利用“监检合一”的体制优势,加大规范绒线市场经济秩序的力度。首先,纤检部门应该根据其业务范围窄、接触的单位相对固定这一特点,在开展执法工作时不是“一打了之”,而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跟踪调查,加强后处理工作,利用其技术优势,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和服务,从源头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滋生蔓延。
其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一方面对行政相对人加强法制宣传,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帮助其改进产品质量。经过多年的实践我们认为这是一条从根本上防止假冒伪劣的有效途径,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同时也体现了我们技术监督的优势,树立了良好的行业形象。二是切实转变工作理念。纤检部门要改变过去一味查、打、罚的工作方式,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把监督执法与警示教育相结合,采取警示提醒,指导整改,认真帮扶的方法,促使企业依法生产和依法经营,从而提高打假效率,增强打假效果 。
针对企业由过失造成产品存在一般性质量问题,情节轻微的,应当实行 “首查不罚”,要求进行限期整改,而对于故意造假售假的违法分子则应该从严查处。(作者单位:连云港市纤维检验所)(中国纤检)